各市、州、县档案局、档案馆,省直各单位、各高等学校、各大
型企事业单位档案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提高全省档案工作法治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省档案局对2016年印发的《湖北省机关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考评办法》和《湖北省企业、科技事业单位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考评办法》进行了修订合并。现将《湖北省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考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报告省档案局。
湖北省档案局
2022年12月28日
湖北省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考评办法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时代档案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提高全省档案工作法治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湖北省档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湖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及其他相关机构(以下简称“单位”)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考评。
第三条 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考评(以下简称“考评”)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组织,自愿申报、属地考评,综合评价、适时抽查的原则。
第四条 考评分为省特级、省一级、省二级三个等级,考评一般由低级向高级逐级申报。
第五条 机关考评依据《湖北省机关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考评标准及评分表》(见附件1),企事业单位考评依据《湖北省企事业单位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考评标准及评分表》(见附件2),考评内容包括组织管理、硬件建设、基础业务、档案信息化和开发利用五个部分,满分为100分。考评分数达到80分(含)至85分(不含)的,认定为“省二级”等级(省二级不考评带※号的条目);达到85分(含)至90分(不含)的,认定为“省一级”等级;达到90分(含)以上,或者无系统的机关、单位为95分(含)以上的,认定为“省特级”等级。
第六条 申报考评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各门类载体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到期档案按照规定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二)档案库房安全符合国家相关要求,近三年没有发生档案丢失、被盗、损毁、失泄密、篡改等档案安全事故;
(三)机关申报省特级考评(含复查,下同),所属单位及系统档案工作90%达到省二级以上标准,机关应当实现电子文件在线归档;企事业单位申报省特级考评,其分支机构档案工作80%达到省二级以上标准。
第七条 考评权限。
省档案局负责省直单位及其所属单位的考评。
市、州、县档案局负责所辖区域的考评工作。省特级考评权限是否对县(市、区)档案局下放,由市、州档案局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第八条 考评程序。
按照申报、评审、整改、审批四个步骤进行。
(一)申报
符合条件的单位对照《湖北省机关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考评标准及评分表》或《湖北省企事业单位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考评标准及评分表》进行自查评分,填写《湖北省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考评申报表》(见附件3),于当年4月30日前集中向同级档案部门提出考评申请。各级档案部门审核汇总后及时下达考评计划。具备条件的地方可以实行网络申请。
(二)评审
1.评审组织。评审工作由各级档案局统筹组织,各级档案局、档案馆可以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档案工作协作组、第三方评审团队等共同开展。评审组成员由以上单位业务骨干、县级以上档案专家或者评审员组成,成员一般为3至5人。
鼓励各级档案部门创造条件逐步推行网络评审。
2.评审时间。各单位按照申报计划,及时完成创建工作。评审工作应于当年12月10日前完成。
3.评审程序:
(1)听取档案工作目标管理情况汇报;
(2)对照考评标准,严格进行检查;
(3)依据审查材料和实地查看情况,逐项评议打分,形成评审意见;
(4)评审组与被考评单位交换意见,以书面形式反馈考评情况(见附件4)。
省特级考评前,评审组可以随机抽查所属系统相关单位或者分支机构的档案工作情况。
(三)整改
评审组对发现的问题提出限期整改要求,被考评单位应当根据反馈问题认真整改,一般在评审工作结束2个月内将整改情况报评审组复核。
(四)审批
1.公示。评审结束后,各评审组将评审意见、考评情况反馈表等有关材料汇总后,报负责考评的档案部门。评审通过的单位,由负责考评的档案部门在其档案信息网站或者相关门户网站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2.审批。审批依据主要包括:
(1)申请书;(2)自查报告;(3)申报表;(4)考评标准及评分表;(5)公示结果;(6)廉政告知书。
3.备案。各级档案局将考评结果报领导审批通过后,发文确认(见附件5),并在网上公布。审批结果根据《湖北省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考评审批编号编制规则》(见附件6)按地区统一编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档案局每年12月15日前将辖区内当年考评确认的情况汇总后,报省档案局备案(见附件7)。
第九条 结果运用。
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考评结果可以作为档案工作年度考核和评先表彰的依据,三年有效期内计算分值。
第十条 考评复查。
复查每三年一次。取得档案工作目标管理等级的单位,应当在有效期满的当年提出复查申请。复查内容以及程序与考评相同;复查合格的,由档案局发文确认。
机构改革合并单位复查的,以合并前其中单位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考评最低等级进行复查。
到期未申请复查的,等级资格自动失效。
第十一条 考评抽查。
省档案局负责对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档案工作目标管理省一级以上考评情况进行抽查。
市、州档案局负责对辖区内具有考评权限的县(市、区)考评情况进行抽查。
抽查发现考评质量、程序不符合标准超过30%或者反映问题突出的地区,取消该档案局的考评资格并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申请恢复考评资格。被考评单位没有达到相应等级考评标准的,取消其等级资格。
第十二条 承担考评的各级档案部门是考评工作的责任主体,必须坚持标准、严格程序、确保质量,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不得许愿或者提出任何附加条件,不得与创收和收取费用挂钩,并实行廉政告知书制度(见附件8)。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湖北 省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湖北省机关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考评办法》(鄂档规〔2016〕1号)、《湖北省企业、科技事业单位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考评办法》(鄂档规〔2016〕3号)同时废止。
附件1.湖北省机关档案工 作目标管理考评标准及评分表.doc
附件2.湖北省企事业单位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考评标准及评分表.doc
附件4.20××年度市直单位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考评情况反馈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