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室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档案室
172020-06

办理往届毕业生学籍档案注意事项

2233

一、我校毕业生办理本人学籍档案,须持本人有效证件(毕业证、身份证的原件或复印件)。利用者须准确提供入学时间、毕业时间、专业、班级、学号、生源地等基本信息。 二、代办他人学籍档案,须携带委托人毕业证书复印件或本人的身份证及委托函方可办理;并准确提供委托人入学时间、毕业时间、专业、班级、学号、生源地等基本信息。 三、办理档案业务前请拨打咨询电话:027-87821075,进行预约。档案室对外服务时间为工作日的上午8:30-11:30、下午1:30-3:00,节假日及其他时间不对外服务。 四、毕业生补办人事档案中在校期间的学籍档案,请先咨询本单位人事部

012020-06

办理学籍档案注意事项

1979

一、我校毕业生办理本人学籍档案,须持本人有效证件(毕业证、身份证的原件或复印件)。利用者须准确提供入学时间、毕业时间、专业、班级、学号、生源地等基本信息。 二、代办他人学籍档案,须携带委托人毕业证书(原件)复印件或本人的身份证及委托函方可办理;并准确提供委托人入学时间、毕业时间、专业、班级、学号、生源地等基本信息。 三、外单位来核实我校毕业生学历证书真伪,须开具单位介绍信,代他人核实学历证书真伪,须携带委托人学历复印件及委托函方可办理。 四、办理档案业务前请拨打咨询电话:027-87821075,进行预约。档案室对外服务时间为工作日的上午8:30

132019-11

档案著录规则

300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DA/T18-1999(代替GB/T3792.5-8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档案局1999年5月31日批准  1999年12月1日实施)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单份或一组文件、一个或一组案卷的著录项目、著录格式、标识符号、著录用文字、著录信息源及著录项目细则。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档案的著录。对于某些内容和形式极其特殊的档案,可遵照本标准制定细则。 本标准不包括以全宗和类别为对象的著录,也不包括目录组织的方法。

162019-10

湖北省档案局(馆)征集名人档案试行办法

2475

(湖北省档案局(馆)2006年07月07日发布) 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保存和利用湖北省珍贵的名人档案资料,传承历史文明,弘扬先进文化,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名人档案是指社会著名人士在从事政治、经济、军事、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中形成或收藏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征集名人档案工作实行充分协商、自愿捐赠、安全保管、方便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捐赠给

122019-06

湖北省档案登记办法

2270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96号 《湖北省档案登记办法》已经2000年7月31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发布施行。                                             省长   蒋祝平             &nb

152019-05

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2390

(国档发〔1987〕6号  1987年3月20日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国家档案局颁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科学技术研究档案(以下简称科研档案)管理工作,充分发挥科研档案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科研档案是指在科学技术研究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数据,声相等各种形式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  科研档案是科学技术研究活动的真实记录,是科学技术储备的一种形式,是一项重要的信息资源

212018-11

湖北省重大活动档案管理试行办法

2218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322号 《湖北省重大活动档案管理试行办法》已经2008年10月13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长 李鸿忠                   二00八年十月二十七日 湖北省重大活动档案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nb

182018-10

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

2136

(2008年8月20日教育部  国家档案局令第27号发布  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高等学校档案工作,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高等学校档案(以下简称高校档案),是指高等学校从事招生、教学、科研、管理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学生、学校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3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转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