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公费医疗实施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时间:2019-11-25 11:50:00 来源:学校办公室(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 作者:刘雅萍 点击:7322 次

鄂幼专〔201935

关于印发《湖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公费医疗实施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处室、系部,直属各部门

现将《湖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公费医疗实施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20191125

湖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公费医疗实施管理办法(修订)

为了切实做好我校教职工的健康保障工作,规范我校公费医疗管理制度,保证公费医疗经费的合规使用,根据省公医办《关
于进一步加强公费医疗管理的通知》(鄂公医办函[2017]25号)及相关规定精神,现就加强公费医疗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定点医院的范围及选择

凡享受公费医疗的人员,除急诊外,一律在公费医疗指定医院就诊。

(一)定点医院

省公医办明确的定点医疗机构共12家。其中,在武昌的定点综合医院有:武汉大学中南医院、武汉大学人民医院、广州军区武汉总医院、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梨园医院、湖北省直机关医院、湖北省中医院;在汉口的定点综合医院有: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湖北省中西医结合医院(新华医院)、湖北省第三人民医院(中山医院)。专科医院有:湖北省妇幼保健院、武汉大学口腔医院。

(二)定点医院的选择

固定定点医院。省直机关医院和省中医院是每位公费医疗享受人员的固定定点医院;优诊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在此基础上增加武汉大学口腔医院作为固定定点医院;离休人员再增加广州军区总医院作为固定定点医院。

可调整定点医院。在固定定点医院基础上,一般人员可再选择1家综合医院作为定点医院;优诊人员可选择2家综合医院作为定点医院。可调整定点医院选定后,1年内中途不得随意更改;需要更改的,在每年1月份经本人申请、学校审核后,到省公医办办理相关手续。

二、公费医疗相关事项的审批

(一)转诊审批

定点医院转诊。各类公费医疗享受人员因病情需要在12家定点医疗机构之间转诊的,由本人申请,后勤保障处审核人员审核,处长审批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非定点医院转诊。12家定点医疗机构之外,因病情需要转诊到省肿瘤医院、武汉市儿童医院(限儿童)、武汉市一医院(限看皮肤)、武汉市三医院(限看烫伤)、武汉市医疗救治中心、武汉市结核病防治所、武汉市精神卫生中心等医疗机构的,须经本人申请,学校后勤保障处审核人员审核后,到省公医办审批。

急诊转诊。因急诊在12家定点医疗机构、但非本人定点医院就诊的,事后须持医院的急诊证明、病历和收款收据,由本人申请,后勤保障处审核人员审核,处长审批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因急诊在12家定点医疗机构之外就诊的,事后需持医院的急诊证明、病历和收款收据,经学校后勤保障处审核人员审核后,到省公医办审批。

(二)大型医用设备检査审批

若病情诊断确实需作CT、ECT、核磁共振、彩色多普勒等检
査,经本人申请,学校后勤保障处审核人员审核,处长审批。因急诊进行检查的,事后持急诊证明、病历和收款收据补办审批手续。

(三)特殊用药及目录外用药审批

凡使用公费医疗用药范围第五版目录中的特殊药品及危、急症患者临床抢救时确需的目录外药品,需经本人申请,填写《省直单位医疗保障特殊用药审批表》,学校审核人员审核后,到省公医办审批。

三、公费医疗相关项目个人负担比例

(一)常规项目负担比例

1.一般在职人员、退休人员及统筹人员在定点医院就医,门诊医疗费自付10%、住院医疗费自付5%。

2、在职优诊人员门诊、住院医疗费自付5%,年度自费总额120元封顶。

3.离休人员、退休优诊人员不执行自付比例。

(二)转诊负担比例

除离休和副省级以上干部外,经同意转诊治疗发生的医疗费自付比例在常规负担比例的基础上增加10%。传染病、职业病、精神病和肿瘤等特殊疾病根据病情需要转往专科医院治疗不增加自费比例,急诊病人不増加自费比例。

(三)特殊项目负担比例

1.CT、ECT、核磁共振、彩色多普勒、心脏及血管造影X线
机(含数学和字成影设备)等大型医用设备检査的费用,个人负担10%;检查结果正常的,个人负担再增加10%(离休人员个人负担5%)。凡在一个月内在同一部位做2次以上大型设备检查的,公费医疗经费只报销1次。

2.立体定向放射装置(X-刀、Y-刀)、射频治疗和高压氧治疗费用,个人负担25%,安装心脏起搏器、支架、导管、人工关节、人工晶体、人工喉、人工心脏瓣膜等个人负担20%。因病情需要,经治疗单位出具证明安装的进口人工器官,其医疗费超过国产同类器官最高价格的费用,应由个人负担。

3.经批准同意进行器官移植所需的医药费用(不包括器官源的费用),5%由患者个人负担。

4.体外震波碎石治疗的费用个人负担15%。

5.心脏搭桥术、心脏修补术、心脏激光打孔、血液透析、腹膜透析、抗肿瘤细胞免疫疗法和快中子治疗等诊疗项目个人负担5%(离休和在职优诊人员、退休优诊人员不自费)。

6.肿瘤疾病和精神病不作为特殊疾病管理,所发生的医疗
费用与其它疾病一样,按规定审核报销。

以上项目的单项自费比例不包含在常规门诊或住院的自费比例之中。应按上述规定比例先自费后,再执行常规门诊或住院费用的自费比例。

(四)公费医疗用药费用负担比例

凡目录内普通用药,门诊个人负担10%,住院负担5%(离休和享受副省级待遇以上人员不自费);控制用药门诊个人负担15%,住院负担10%(离休和享受副省级待遇以上人员个人负担5%);特殊用药门诊及住院个人均负担20%(离休和享受副省级待遇以上人员个人负担5%)。

(五)住院床位费最高标准

1.副省级以上干部和离休老红军单人间每床日67元,套间
每床日100元。优诊人员(包括优诊在职、优诊离休和优诊退休人员)和一般离休人员,双人间每床日38元(协和医院外科楼双人间每床日52元)。一般在职和一般退休人员及统筹人员每床日32元。

2.重症监护病房、层流洁浄病房和特殊防护病房的住院床位费按所在医院普通病房二人间床位费的三倍标准报销。

3.母婴同室病房的住院费按所在医院普通病房床位收费标准报销。温馨病房的住院床位费不得在公费医疗经费中列支。

(六)完全自费项目

1.服务项目及设施

1)挂号费、院外会诊费、病历工本费等;

2)出诊费、洗理费、洗澡费、门诊煎药费、点名手术附加费、陪护费、特别护理费;

3)就(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电话费、婴儿保温箱费、微波炉费、食品保温箱费、电炉费、电冰箱费及损坏公物赔偿费;

4)膳食费(包括营养餐和药膳)、文娱活动费及其他特需生活服务费。

2.非疾病治疗项目

1)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

2)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

3)各种健康体检费用;

4)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

5)各种医疗咨询、健康教育、医疗鉴定等项目;

6)各种热疗、水疗等治疗项目;

7)各种保健性质的推拿按摩项目;

8)洁牙、镶牙、种植牙、牙列正畸、色斑牙治疗、以及呼吸骤停综合症、性早熟、包皮环切等疾病的治疗项目。

3.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

1)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和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

2)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

3)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査和治疗器械;

4)胶囊镜检查、人体信息诊断器等医疗设备的检查项目。

4.治疗项目

1)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

2)近视眼矫形术;

3)气功疗法、音乐疗法、心理治疗、保健性的营养疗法、
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

5.其他

1)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

2)各种科研性、临床难证性的诊疗项目;

3)由于打架、斗殿、酗酒、交通肇事、医疗事故以及各种违规行为造成伤病所发生的医药费用;

4)出国探亲、考察、进修,讲学期间所发生的医药费用;

5)由于本人或他人行为过失造成伤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6)其他不属于公费医疗保障的项目。

四、公费医疗付费及结算方式

(一)一般在职人员、统筹人员和一般退休人员先由个人

垫付,凭医院正式收据、双处方及相关凭证到后勤处由审核人员审核后报销。

(二)年满十八周岁的教职工子女不再享受统筹医疗。

(三)医疗费报销附件。在定点医院门诊就医,其医疗费门诊药费应附双处方报销,门诊治疗费应附治疗明细清单。住院医疗费应附就诊医院开具的住院费用明细清单并签名(签章)。经同意转诊到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患者也要按规定领取双处方开药,并凭双处方及转诊审批单报销。经同意做大型医用设备检查费用报销时,应附相关检查审批单及检査结果。

(四)凡省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规定的自费药品,应单独开列处方。如果自费药品和可报销药品开在同一张处方的,应取得自费药品的单价和金额,以便分类审核报账。

五、公费医疗标准及报销时间

    (一)门诊医疗费标准

1.学校在编在职教职工全年门诊定额为4500元。

    2.退休教职工全年门诊定额为64(含)岁以下,4500元/年。65-70(含),5500元/年。70岁以上,6500元/年。

    3.享受统筹医疗的教职工子女(未满18岁)全年门诊定额为500元。

(二)住院医疗费标准

1.学校在编在职、退休教职工住院医疗费用可报销95%,个人承担5%

2.享受统筹医疗的教职工子女(未满18岁)住院费用可报销60%,个人承担40%。

(三)报销时间

1.每季度报销一次医药费,报销人员按后勤保障处通知的时间,将报销所需资料提交审核人员,审核人员将每季度发生的医疗费录入单位版软件进行汇总审核后,交学校财务处复审,再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审议,通过后由学校核发

六、本办法自202011日起开始执行之前学校公费医疗试行管理办法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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