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初中起点五年制学前教育专业招生工作章程》的通知

时间:2019-09-30 15:51:00 来源:学校办公室(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 作者:刘雅萍 点击:7165 次

鄂幼专〔201930

关于印发《湖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初中起点五年制学前教育专业招生工作章程》的通知

各处室、系部,直属单位:

现将《湖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初中起点五年制学前教育专业招生工作章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湖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2019年930

附件

湖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初中起点五年制学前教育专业招生

工作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行阳光招生考试,促进招生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提高学前教育专业五年制招生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章程所指的招生工作是指经湖北省教育厅批准面向湖北省应届初中毕业生开展的五年制学前教育专业的招生工作。

第二章  招生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党委书记或校长任组长,学校主管招生就业工作的领导为副组长,成员为招生就业处、学校办公室、纪委办公室、汤逊湖校区管理办公室、学生工作处、保卫处、财务处、后勤保障处、信息中心及各系、部负责人。其主要职责是:

(一)确定五年制学前教育专业的招生工作目标。

(二)制定五年制学前教育专业招生工作规程。

(三)研究、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四)协调各有关职能部门配合开展招生工作。

第四条  招生就业处为学校常设招生办事机构,负责五年制学前教育专业招生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教育部、省教育厅主管部门及学校有关招生的各项规章制度、文件要求和相关招生工作会议精神。

(二)参与拟定学校招生的工作章程、规章制度、工作方案及实施办法。

(三)做好学校招生考试组考、宣传、计划管理、录取等工作。

(四)审核新生入学资格,做好未报到考生的处理工作。

(五)研究、解决招生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和突发事件,规划招生结构与发展步伐。

第五条  在招生考试录取期间,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六个工作组:

(一)招考组:成员为招生就业处成员。负责招生考试宣传、组考、统分、录取等工作。

(二)纪检监察组:成员为纪检监察室成员。负责对招生工作全程实施监督、检查。

(三)咨询接待组:成员为招生就业处、学校办公室、学工处以及汤逊湖校区办公室成员。负责考生咨询报名,来访接待,核发新生入学通知书等。

(四)网络维护组:成员为信息中心成员。负责学校官网报名系统的建立、维护和运行。

(五)宣传组:成员为宣传部和招生就业处成员。负责招生考试期间的招生宣传和报道工作。

(六)综合管理组:成员为学校办公室、汤逊湖校区办公室、后勤保障处以及保卫处成员。负责招生工作期间人员食宿和车辆使用;考场、录取场所的安全保卫工作以及考试期间的安全保卫、水电维护和人员车辆的引导和疏散等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报名、面试与录取

第六条  学校根据湖北省教育厅五年制招生计划管理的总体要求,结合各市州生源实际状况、就业需求、生源质量以及学校自身实际情况制定面向湖北省内各市州的招生计划。

第七条  学校招收具有湖北省内学籍参加当地中考的应届初中毕业生。考生根据招生报名要求,通过学校五年制报名管理系统进行网上报名,经审核通过后,打印五年制学前教育专业报名面试表,凭面试表、身份证和中考成绩单进行面试。

第八条  学校五年制学前教育专业招考工作是在省招办的领导下开展,对报考我校考生需要组织面试,学校根据自身人才培养的实际需要,结合考生能力素养进行充分调查研究,确定五年制学前教育专业的面试内容为语言能力测试、音乐基础知识技能测试、舞蹈基础知识技能测试及心理测试环节。

面试主要通过考查考生的语言表达、思辨能力,演唱或演奏能力,舞蹈基础、身体条件(软、开度,形体端正匀称度等)、节奏感和协调性以及心理状况,选拔出具备学前教育专业的基本条件和学习潜能的合格考生。

第九条  根据招考面试工作的实际需要和必备条件,建立五年制学前教育专业招生面试专家库,对考官候选人进行统一培训和管理,签署招生面试考官承诺书。

第十条  考生分组面试前,学校对考生报考面试表、证件信息和中考成绩进行再次审核。面试过程中,考官和考生全部实行抽签随机编组,考场打分表只显示考生随机编组号码,取考官打分平均分作为考生单项面试成绩,由专门负责统分的工作人员负责考生单项成绩和总分的计算和汇总。

第十一条  学校通过官网、湖北招生考试杂志以及其他主流媒体公布招生考试的报名条件、时间、面试内容和地点。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招生计划、考生测试情况、报考情况和各市州中考分数线以及省招办关于五年制招生录取的分数线要求等因素划定面试合格分数线、参加录取的中考成绩资格分数线。考生面试成绩和中考成绩达到相应的参加录取的资格分数线后,学校根据省教育厅审核通过对外发布的招生计划,将面试成绩和中考成绩两项成绩相加,由高到低,择优录取。同时,为积极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对贫困地区招生工作的总体要求,满足学校对不同类型的生源实际需要,对于综合素质优异,单项成绩突出的考生、老少边远偏穷地区或生源报考较少地区的考生以及有艺术特长并获得相应资格等级证书的考生,学校经相关会议研究在录取时可以给予适当考虑。

第十三条  考生有如下情况不予录取:(一)考生有传染性疾病,不适合从事幼儿教师的培养和学习;(二)考生存在明显的生理缺陷及心理病患;(三)考生面试成绩、中考成绩没有同时达到相应的规定要求。

第十四条  学校通过官网对录取考生进行公示,考生可以通过学校官网查询自己是否被录取。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各市州实际生源报考录取情况,有权对各市州招生计划进行调配增减,并适时增减招生总计划。

第十六条  为维护国家招生考试制度、政策和纪律的严肃性,入学通知书的印制、发放和管理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入学通知书根据各市州招办、省招办核准的五年制录取名册,统一由招生就业处负责组织印制、核发并加盖学校公章。

(二)招生就业处须有专人负责此项工作,规范管理,统一印制,统一编号,统一核发,统一保管。

第十七条  凡在招生录取期间,对已经录取但拒不履行报到缴费手续的考生按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一)主动联系考生,做好考生报到动员工作。

(二)核对考生信息,做好电话录音记录。

(三)汇总未报到考生名单,注销录取资格,报主管领导签字备案。

第四章  招生经费

第十八条  学校在年度财务预算中按一定比例划拨五年制学前教育专业招生宣传专项经费,由招生就业处专款专用。招生经费应严格按照财务规定,做到开支规范、帐目清楚并接受学校监督审计。

第五章  招生宣传

第十九条  招生宣传工作由招生就业处统筹安排,学校相关部门及系、部协助配合实施。宣传的主要途径有:

(一)网络。学校招生就业处会同学校办公室、教务处在每年的4月集中审查学校校园网的建设情况,督促所有系、部、处室审核上传网页内容并及时上网更新。要密切关注网络安全,避免黑客借助网络平台发布不恰当信息。招生就业处要选择与招生相关的网站进行学校网站链接,更好地宣传学校。

(二)报刊杂志。招生就业处负责每年在中考杂志以及其它的报刊媒介发布学校招生相关信息和提升学校知名度影响力的文字资料。

(三)招生简章。招生就业处在每年四月份前印制好学校完整的五年制学前教育专业招生简章,通过各种渠道发放,宣传学校。

(四)外出宣传。学校招生就业处会同学校其他职能部门和各系、部在招生的关键时段(中考填报志愿前期、中考成绩公布后期)到相应层次的中学进行招生宣传。

(五)接待咨询。招生就业处要对所有参与招生咨询接待人员进行培训,接待考生及家长的来电、来访。

(六)其它。通过文艺演出、大型活动、会议、艺术作品展等形式,展示我校办学成果。

第六章  招生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  招生工作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认真学习招生工作文件,掌握招生政策,熟悉招生业务,严格按招生政策办事,自觉维护公平竞争、公平选拔的招生录取原则,不得违反招生规定。

(二)服从组织领导,听从统一指挥,明确分工,互相配合,履行工作职责,不得推诿、贻误工作。

(三)坚持原则,秉公办事,认真执行省纪委、省高招委的有关规定,按程序、要求进行招生工作,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不得擅自改变招生录取计划。

(四)严肃认真地做好各个环节的招生工作,做到工作认真,细致准确。

(五)严格遵守请示报告制度。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未经请示领导,不得自作主张随意处理。

(六)严守招生工作机密,提高安全防范意识。未正式公布或公开的招生录取信息,任何人不得提前向考生、家长和向社会泄露、公布。

(七)热情接待考生及家长来访,耐心解答询问质疑,虚心听取相应的意见和批评。

(八)不得以任何名义向考生或相关关系人做出违规承诺,不得接收未被我校录取的学生入校学习。

第二十一条  录取面试场所管理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根据省教育厅统一要求,网上录取及面试现场采取封闭式管理,将严格门卫制度,进出现场必须凭招生录取工作证,其他任何人不得进入录取面试现场。

(二)自觉维护录取面试现场秩序,保持安静,不得高声喧哗,注意防火、防盗,自觉保持现场卫生。

(三)工作人员要佩戴工作证,凭证进入录取面试现场。

(四)爱护录取面试现场计算机和网络设备,未经允许,不得随意拆卸,不得在录取用计算机上安装或卸载任何程序,不得擅自修改计算机内的软、硬件配置,不得对网络设备随意更改、拔插。

(五)不得在录取面试现场内操作超越自己权限的任何数据,严格杜绝工作人员进行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第二十二条  面试试题保密管理场所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试题保密场所由专人负责看管,佩戴工作人员标示牌,保密场所安装监控设施,24小时不间断监控。

(二)工作人员进入试题保密场所需持招生就业处出具的通行证明,并佩戴工作人员工作证。

(三)场所需注意水电和防火安全,看管人员要严守工作岗位,认真履职尽责,不可玩忽职守。

第二十三条  面试考场管理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考生须持面试表在考试工作人员的指引下有序进入考场侯考,参加考试。

(二)考试工作员佩戴工作人员标示牌,凭出入许可证进出面试考场。

(三)考场内需保持干净整洁,严禁喧哗打闹和吸烟行为,维护考场的考试秩序,保证考场内各项器材设备的正常运转。

(四)设立考场安全警戒区域,除考生及相关考务人员,其他人员一律不得靠近。

(五)保证考试期间考场内用电和防火安全,明确告知考生注意个人安全。

(六)考场内考务人员须准时到场,安保人员须各尽其职,维护考场秩序。

第七章  新生入学资格复查

第二十四条  新生持入学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超过一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报到者,以旷课论处;超过一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五条  新生进行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应回家治疗。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时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县级以上的医院证明,学校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新生体检时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所报考的专业进行学习的,需要办理退学手续。

第二十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一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

(一)复查内容:入学通知书上考生姓名有无涂改或其它异样迹象;新生入学通知书、中考准考证是否与考生身份证、录取名册相关信息一致。

(二)复查办法:在招生就业处的统一领导下,根据省招办新生入学资格复查相关文件要求,由新生年级班主任逐个审查考生信息。复查中发现并查实的新生入学资格不符或冒名顶替等违纪舞弊考生,将上报省教育厅,注销录取资格。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学校招生职能部门和各有关部门可根据本章程制定有关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如有与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制定的政策相抵触之处,以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制定的政策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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